日前,复旦大学陈杰副教授在FT中文网撰写了《中国居民资产之谜》等文章。在文中,陈杰错误使用了以城市常住人口为计算口径的人均住房面积乘以城市户籍人口来估算城市常住人口的住房总资产,这无疑会低估城市常住人口的住房资产总额。同时,采用新建商品住宅价格估算存量房价格的做法也存在很大问题。此外,对中国家庭住房负债资产比为10%的假设也与实际数据相差很大,使得陈杰对中国家庭住房资产的估算结果偏差很大。笔者详细说明如下:

一、“城市居民”的含义

在《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2012》(以下简称《报告》)中,我们明确将所调查到的受访家庭按照户籍分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因此,报告中的“城市居民”指的是“城镇户籍人口”,农民工家庭按照户籍归入“农村居民”。这一点在早期的没有正式出版的报告精华版中虽然没有说明,但是在2012年6月正式出版的《报告》中是非常清楚的。为了和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进行对比,在《报告》第一章我们也按照常住人口的居住地区对城乡进行了划分。从数据上看,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城市常住人口比例为51.3%,CHFS统计数据统计结果为51.4%;2011《中国人口年鉴》公布2010年城市户籍人口比例为34.17%,CHFS统计数据为36.9%,男性比例为51.4%,CHFS统计数据为50.7%。所以,CHFS的调查数据结果与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是高度契合的。陈杰错误的用按户籍划分的城乡家庭资产均值乘上按居住地域划分的城乡常住家庭数量,当然会得出错误的结果。

二、生产性资产是否应纳入居民家庭资产

在我们的《报告》中,家庭非金融资产包括农业、工商业等生产经营资产、车辆资产、家庭耐用品等资产、房产与土地资产。陈杰在文章中提到美国统计署公布的美国居民家庭资产汇总数据,并未包括生产性资产。

但是,据我们了解,美国统计署公布的家庭资产也包括了生产性资产 (http://www.census.gov/compendia/statab/2012/tables/12s0720.pdf, table 720)。OECD等其他国际机构通用的家庭资产定义标准中也包括了家庭的生产性资产(OECD关于非金融资产定义网址)。此外,作为美国最具权威的家庭金融调查,SCF(Survey of Consumer Finance)也明确将生产性经营资产纳入了非金融资产之中(SCF对于非金融资产的定义)。因此,我们的计算方法符合国际规范。

三、城市居民房产是否偏高

陈杰在《合理估算中国居民资产》一文中根据住建部公布的人均住房面积来估算中国城市住房资产存在计算口径不一致的问题。住建部所公布的人均面积其统计口径为城市常住人口,因此将常住人口的人均住房面积乘以城市户籍人口数来估计城市家庭住房资产显然是不妥的,忽略了大量“流动人口”的存在。正确的估算方法应该是,2010年中国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为31.6平方米( 国家统计局 2011年 《中国统计年鉴》 , 下文国家统计局数据均来自此年鉴);城市商品房平均每平米销售价格为5032元,城市居民人口数为6.91亿。在不考虑人均住房面积与商品房销售价格增长的前提下,中国城市住房资产应该为109.9万亿。如果考虑2008、2009、2010三年来人均住房面和房价的增长, 2011年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32平方米,城市商品房销售价格5803元每平方米,则可得出2011年城市家庭住房资产128.3万亿,而绝非70~80万亿。需要说明的是,这还是在不考虑新建住房相比于存量房在地理位置劣势,以及房屋装修的费用的情况下,使用新建住房销售价格5803元进所行的保守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