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有媒体找了我,还有广东代表团的那个提出换生育指标的人大代表。我昨天听他解释,发现实际上不是像报道的那么简单。他认为,出让生育指标的人,保证不再生第二胎的,可以给很多优惠,包括户口啊,房子啊等。将来想拿到这个指标也是抽签,不发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他说他现在被骂。我觉得,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不管提的是什么建议,首先应该鼓励他们提,他们总比那些坐在那里不发言,什么也不做的代表好。对于提案,不要先加上道德的判断,比如他们是代表富人之类。当然他是富人,是企业家。我以前也讲过,富人也要有富人的权利。都是代表穷人权益的人来开会,富人的权益就没人代表了。还是应该就提案本身进行讨论,不管是谁提出来的。如果这个提案是穷人提出来的,我们又有另外的看法,这才是政治文明不发达的表现。

就这个建议,我提出了三点:一,是不是合法。如果不犯法,就可以接着考虑。二,是不是符合中国的伦理道德。伦理道德是高于法律的,合法的不一定符合伦理道德。三,是可操作性。合不合法,需要专业人士来研究判断。第二,是公众的事。我只讨论有没有可行性。我觉得这是不可行的。很简单,如果社会不禁止非法买卖生育指标,或者,现在违反生育指标生孩子所付出的非法代价很便宜的话,谁会按照这种合法的方式去争取指标呢?

我的感触是,这虽然是个个案,但能引出不少“人代会”的思考。比如就这个提案出现的富人和穷人的问题。他既然是“人大”代表,毕竟是广东“人大”选出来的,广东“人大”又是下面基层选出来的。我们现在还不是直接选举。那么怎么把间接选举发挥作用?这又回到前几天谈的“乌坎”事件。如果基层选举都能做得像现在的乌坎一样,一级级选下来,尽管是间接选举,也不至于把很离谱的人选为代表。现在大家抱怨我们的民主权不够,我也觉得跟我们国家的目标比,是不够。问题是,有限的民主,你怎么对待它,要不要充分利用,要不要行使?我想还是要的。我们现在的选举,出现过很多弃权票,和反对票,这对当选者本人以及对选举委员会本身也是一种提醒。这样的事情多了的话,也会从另一个方面促进选举制度的改革。像去年出现的“独立候选人”,当然也是合法的。倒未必要用“独立候选人”这个名称。“候选人”就“候选人”嘛,何谈什么“独立”不“独立”呢?想当“候选人”,你就去争取嘛。乌坎的事情暴露出来,我们有些基层,完全是违反国家的选举法的。首先上级选举委员会要管好基层的,没有基层的民主,上面的民主也就没有稳定的基础。现在有些还做得高明一点,他能找到程序上的缺陷,比如你的推荐人不在这个选区之类的,你的各种资料不完善之类的,不管怎样,说明你还缺少政治经验。他要找岔,你就有岔给他找了。更不像话的,有些采取粗暴的手段,这完全是违反选举法的。我觉得选举结束后,上级选举委员会应该公开选举过程中的投诉,不要像乌坎这样闹出事来才改变。如果这样一味压制,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不给公民,只能导致像乌坎或者以前瓮安之类的事件越来越多,这不是国家之福,也应该不是中央的本意。

刑法修正案我主要谈了两点。一是死刑复核案件,最高法院“可以”询问被判死刑的人,我强烈建议把“可以”改为“应该”。最高法院是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有冤假错案,如果犯人不懂,或者被压制,没有提出上诉,如果材料做得天衣无缝,不等于没有冤情。无论他有没有上诉,都应该给每一个被判死刑的人和最高法院的法官面对面沟通的机会,给他最后一次机会。这是人命关天的事。在中国的今天废除死刑,可能为期还早。废除死刑的目标是对的,但对中国来说,应该是个比较长远的目标。首先要做的是慎行,对死刑尽可能减少。这时要做的,一个是防止冤情;另一个是防止有权势的人先把死刑变成缓刑,又改成无期,最后就把人“捞”出来了。对有些罪行可以规定为不得再减刑。现在有些高官,大贪污犯,往往就是通过一再减刑,最后很快就出来了。比如像中石化的前董事长陈同海,贪污一亿多,会有人担心他是不是已经逍遥法外了。另一个就是,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之类罪名的,羁押时可以不通知家属。我觉得要加限制。有危害国家的嫌疑,通知家属可能构成不利的,可以不通知。这应该区别开来。从人道的角度,家属应该有知情权。当然执法人员会希望防止家属跟他私通消息之类。但如果他的家属已经躺在床上了,为什么不能通知呢?可以通知家属时同时让他承担保密的义务。我的理解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而不通知家属,是不得已的。我主张应该加限制条件,而且应该尽可能地不这样做。既然刑法修正案把“人权”写了进去,细节当然应该注意。

我们周六周日不休息。周六是去人民大会堂大会发言。政协会议中间有半天的休会,但休会时要开主席会和常委会,常委就没办法休息。其他委员可以自行安排。

(本文经过电话采访,由葛剑雄先生口述,薛莉整理。葛剑雄先生微博:http://t.sina.com.cn/gejianxiong 。葛剑雄现任复旦大学图书馆馆长、历史地理研究中心教授,08年3月当选为第十一届中国政协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