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周永康被审查与几个月后召开的四中全会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两项决定被同时公布,激起了铺天盖地的评论和极其激烈的争议。无论两者是纯属巧合、还是有意为之,都颇值高度关注和深入讨论。因为它们都事关当代中国最迫切的课题:法治。

周永康被查办无论如何解读,本身都极具法治意义:审查虽是以违纪之名,但违纪最严重的情形正是违法;同时,周最终能否受到公正的法律审判、能否由此推进法治进程,都是重大的法治议题。周的落马也至少可以由此公开反思、批评他违背法治倒退的种种举措。尤其是他任内的最后五年,当时“九龙分治”的最高权力结构决定了他对中国法治状况,负有最直接、最主要的责任。

若总结周的主政特点,可归纳为“大棒加胡萝卜”的政法思路,而唯独缺乏法治思维。他片面强调执法与司法的政治性,使原本稍有起色的司法改革不进反退,为权力干预司法制造了便利的正当性依据和制度性通道;他信奉强力维稳,为此进一步削弱了原本就较为微弱的公检法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并不惜损害现行法律、公正和个人权利。固然,在中国推进法治阻力之大可以想见,但他不仅未做太多认真、对路的努力,而更多的却是逆法治而行。

而且,其亲属利用他的职位和影响力非法攫取利益,在他翼护之下的刘汉集团的横行滋虐……这些直接践踏法律的罪行,足以令人震撼,也是法治严重缺位的直接、典型体现。

因此,尽管在腐败泛滥的严峻现实下,强力反腐可能是短期内更为高效、可以理解的无奈之举,但若仅停留于此而不尽快推进法治,那么拿下周永康乃至更大的老虎,其价值也是有限的,也难免会遭受政斗的议论,也难免让人们担忧反腐的结果可能是强化集权,而且腐败不仅难以根治还很可能反弹。

由此而言,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作为主题,且这在执政党的历史上应属首次,因此自然多少令人出乎意料的欣慰,也值得因此对中国的法治进程报以谨慎的期待。

从周案检视中国的法治进程与争论

其实早在十几年前执政党便已誓言实行法治,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则专章论述法治建设,而现实的法治进程却又未能满足人们的预期。因此,不少批评家对上述决定冷眼观之自然可以理解也有其价值,但又失之于苛刻和躁切。

在批评者看来:执政党所谓的法治,无非是邓小平当年提出的作为执政者治理社会的工具、方式意义上的“法制”,不过是以(依)法治国(rule by law)而已;若没有民主先行,便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的确,法治(rule of law)更强调国家权力包括最高权力也要守法,哈耶克甚至将法治直接定义为政府(广义上的政府)守法——在中国,迄今为止却连执政党自己颁布的法律也并未被其各级机关所能严格遵守;而除非有民主作为现实的压力机制,那么掌权者往往很难自愿受制于法律。

但另一方面,任何国家的执政者其实都要面对民意的压力。只不过在非民主国家,民意对执政者的压力缺乏直接性、制度性影响,因而执政者为应对民意而实施统治的方式存在着复杂的多样性。这就决定了非民主体制并非千面一律:例如,开明的非民主体制会为了赢得民意而尽力促进经济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个人权利;同样是在非民主体制下,有的国家是无法无天、恣意任性的统治,而有的则是法制严明、较为规范的依法治理型统治,如新加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