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的最后一周,有关中国的最热门话题无疑是中共官方公布对前政治局常委(俗称“正国级官员”)周永康立案审查。根据新华社7月29日的报道:鉴于周永康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中纪委对其立案审查。消息公布之前周永康及其儿子周滨已被批捕。

其实这姗姗来迟的消息对于关注中国政局变化的观察人士而言,根本算不上什么振奋人心的特大新闻,但无论如何也是一件好事。微信群里几乎一片欢腾,大部分人都在叫好,有些人由此推断习近平、王岐山将会一鼓作气,逐步打倒若干颇有政治资源与家族势力的贪腐“大老虎”。还有人甚至推断习、王将会乘势重启政治体制改革,实现18大做出的“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官方承诺。

我对这种高兴过头的表现能够理解,但并不认同此类过度解读官方意图的自慰式憧憬。相信许多人都能看出,目前官方的一系列做法与“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实在没有什么内在逻辑联系。为了以理服人,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

“法制”不等同于“法治”

在讨论“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之前,还必须澄清国人经常混淆的两个基本概念“法制”与“法治”。由于发音相同,在书写时许多人往往居然对这两个在内涵上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加区分地混用。

“法制” (Rule by law)的含义是:无人可以不受政府设定之法律的约束与惩罚,政府通过以其最为便利的方式 进行特定国家的治理来实施法律,这就意味着,政府设定规则并且政府官员及其公务人员就是社会中的最高权威。他们使用这些法律与规则来满足他们自己的需求,而法律只不过是政府为达到自己的目标而采用的一种工具。

而“法治”(Rule of Law)则是一种秩序状态,在此状态中所有事件均符合法律精神。如同我们在英国法学家戴西(A.V. Dicey)的《宪法学研究导论》中有关“法治”的三个主要概念所阐释的那样, “法治”可以被概括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行政、司法与立法机构。法律才是至高无上的权威,没有任何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的定义与法治精神

根据《牛津大辞典》的定义:“法治”即法律在社会中的权威性及其影响,尤其是当“法治”被看作是对个人和机构之行为的一种约束时;因此社会中全体成员(包括在政府中任职的社会成员)都被认为必须同样遵循和服从那些公开披露的法典以及法律程序。“法治”意味着每一公民必须遵循法律,它与统治者超越法律的概念(比如王权神授)大相径庭。

“法治” 有时被阐释为“依法治理”(Nomocracy),即法律应当成为治理国家的法律准则,而不是将治理权交给政府官员个人。“法治” 主要是指法律在社会中的权威与影响。这一概念的内涵在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著述也可找到踪迹,他曾指出:“应当由法律来统治(国家与社会)”。“法治”的基本蕴涵就是:每一公民都必须服从法律,包括法律制定者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