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警方以涉嫌“网络造谣”、“寻衅滋事”的名义,相继拘捕了网络推手“秦火火”、《新快报》记者刘虎,又以“嫖娼”的名义拘留了微博名人薛蛮子,一场声势浩大的网络整肃运动似已拉开帷幕。虽然此举声称是为了肃清“网络谣言”、净化网络环境,但背后的用意显然是“敲山震虎”,警告热衷于“传谣”的大V们:造谣、传谣都是要受到法律惩治的!然而,看了官方新闻针对秦火火的“批判”之后,我的感觉是秦火火的言论即便真是谣言也不可怕,可怕的恰恰是动辄用国家机器惩治“谣言”的公权行使习惯。

针对秦火火的不当言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政府或名人的攻击,涉嫌侵犯他们的名誉权;一类是以不道德方式包装、炒作个别女性,并从中不当牟利。如果后一种行为侵犯了特定人的权利并触犯刑法,可以依法惩治,但是一般需要受害人自己出面起诉,而且此类官司多属于民事纠纷,无需公检直接出手,在此且不赘述。前一类言论如果伤害了特定人的名誉,一般也需要受害人自己出面;如果雷锋的名誉受到损害,那么雷锋的家人可以出来维护他的名誉,所谓“群众举报”不是动用公权的理由。问题是秦火火所涉及的都是“名人”。虽然名人有受法律保护的名誉,秦火火不能恶意诽谤,但是为了便于社会监督公众人物,证明诽谤的举证责任很高。在名人的名誉权和秦火火的言论自由之间,宪法的天平向后者严重倾斜。

无论是雷锋、张海迪、杨澜还是军队将领罗援、戴旭,秦火火的造谣对象显然都是名人。他说雷锋的道德楷模形象完全是由国家一手制造的,真实的雷锋生活奢侈、为人虚荣,根本不是什么道德榜样,因而被认为严重玷污了雷锋的光辉形象。他说残联主席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说罗援的哥哥罗抗在外企工作是“卖国”,说戴旭在禽流感期间发表的言论“反人类”,组织网络水军攻击《环球时报》胡锡进是“狗”,并编造了“红会郭美美”事件、“温州动车事故”处理事件和“李天一事件”中的某些细节。

先说雷锋——雷锋有什么不可“玷污”的?他是一个五六十年代打造的政治形象,现在早已失去了“神圣不可侵犯”的光环,但仍然是一些人的道德偶像。对于他们来说,尤其有必要还原一个真实的雷锋。如果崇拜了一辈子,最后发现自己的偶像原来只是一个虚构的故事,未免太遗憾了;与其如此,不如早点醒悟,另找其它更靠得住的精神支柱。如果秦火火编的雷锋生平是虚构,也犯不着动用国家机器;国家需要做的,至多是发布正版的雷锋生平,自然可以起到辟谣的作用。即便这件事情也大可不必国家出面,一个没有任何公权色彩的历史学者即可完成,他的说话还比政府直接发话更具公信力。

张海迪、罗援事件也同样如此。张海迪有没有日本国籍、罗援是否有哥哥在外企工作,都是可以公开验证的事实问题,自己出来澄清就完事了,没有必要搞得那么义愤填膺。张海迪是中国残联主席,具有官员身份;她是否具有外国国籍,是社会普遍关心的公共问题。如果没有,她也并非因为秦火火造谣就百口莫辩。作为公众人物,她完全可以亲自出面澄清。罗援的家族关系也是不难查清的。其实,即便他有哥哥在外企工作,难道就意味着罗援本人“卖国”吗?这种无厘头“推理”只能是“愤青”的思维方式,值得当真吗?秦火火得出罗援“卖国”这个没有事实根据的结论,只能是他自己的主观价值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