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五中国证监会就光大“乌龙指”事件最新处罚决定出炉,算是给了公众一个交代。但此次事件的后续发展远没有结束,如何剔除中国资本市场顽疾,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才是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

周五稍晚时候,中国证监会在每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对光大乌龙指事件的处罚决定:该事件被定性为内幕交易,对相关四位相关决策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处以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并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2328亿元。

从处罚结果看,监管者履行了职责,当事人受到了应有的处罚,投资者看到了预期的结果,看似“圆满”,但实际上,此次“乌龙指”事件中没有真正的赢家。

首先,监管层的监管能力受到质疑。该事件发生初期,监管部门就处于被动局面。面对公众的质疑和指责,监管部门采取“以不变应万变”的策略,一边按部就班的对该事件调查取证、加强监管,一边时不时出面安抚投资者。当一切时机成熟后,本届证监会高举“正义之剑”,直击要害,将此次事件定性为内幕交易,不仅扭转了之前被动局面,同时也摆出了杀鸡儆猴的姿态。不过,即便如此,监管部门还是难言称职,至少事件当天他们的表现难辞其咎。

其次,光大证券自受其害。作为此次事件主要责任人,受到上述处罚,其实一点都不冤,但或多或少有一丝无奈。如果光大证券当天在“乌龙指”出现后没有发布虚假消息,并在股市大涨时做空股指对冲损失,从而进一步扰乱市场,就不会被定性为内幕交易。虽然做空股指行为事出有因,意在减少损失,但是此次事件扰乱市场秩序,给许多投资者造成损失,这是不争的事实。“乌龙指”造成的损失,相比于处罚金额,哪个更大,也许只有光大自己能够体会。一句话:侥幸心理下,贪字很容易变成贫字。

最后,投资者无辜受损。投资者是最无辜、也是最无助的。在此次事件中受损的投资者大致分以下几类:一是事件爆发时,大盘暴涨之后追涨的投资者;二是当天上午的股指期货空头;三是在当天上午买入或者持有光大证券的投资者。虽然周五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光大事件导致损失的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依法要求赔偿,但是如何赔偿呢?

证监会已对光大证券进行了处罚,定性为内幕交易,在理论上,基本扫清了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索赔相关损失的基本障碍。但在实际操作层面,投资者想向光大证券主张相关权利仍面临法律依据欠缺等诸多障碍。具体而言,因受跨市场因素的影响,光大此次行为理论上并不完全符合证券法所规定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欺诈客户等行为的构成要件。由于中国并没有类似美国那种有关证券欺诈的独立法规和责任制度,加上法规的不完善和缺乏可操作性,广大投资者如果要求光大证券赔偿损失,投资者将面临仅能通过《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主张其权利的尴尬境地。尽管证监会明确表示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依法要求赔偿,但也未对赔偿的依据作任何明确。另外,根据国外相关案例,证券欺诈诉讼往往历时较长,在诉讼进行过程当中,最高法院是否会就操纵市场及内部交易的民事赔偿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以及如何做出该解释,也对索赔的进程和结果有实质性影响。

内幕交易违背了公平原则,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监管部门有责任维护资本市场公平、公正、公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否则,难保光大“乌龙指”事件不会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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