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政治体系里,政协在权力光谱中——这里的权力指的是人们经验意义上而非法律意义上的权力——排位第四,前三位依次是执政党、人大和政府。这四个机构俗称“四大班子”,其领导人通常被称为国家或地方领导人。也因此,政协主席必须成为执政党权力系统中的一员,少有例外。这既是惯例,也是制度安排。
然而,现在这个制度安排有了变化。作为权力系统内第四号人物,省级系统的政协主席已经退出同级党委的常委序列,不再成为执政党最有权势的常委中的一员。
据报道,在今年年初的地方“两会”上,换届产生了31位省政协主席。其中有8人身兼省委常委职务,但随着广东省政协主席朱明国7月初卸任广东省委常委,目前已没有政协主席在省级党委层面兼任常委。
尚不清楚这是中共的有意变革,还仅仅是一个巧合。按理,“巧合”的可能性不是很大,迄今也没有部门对此进行过解释或说明。不过,考虑到中共有些事只做不说,这么安排其实也不奇怪。
对于省政协主席的这一变化,一些学者视之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认为省政协主席“退出”常委有利于发挥政治协商职能。在他们看来,政协本来就不具实权,也不是决策机构,因此其退出会强化执政党的领导力;同时,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民主协商,把政协从决策机构中分离出来,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其“协商、监督”的职能。
这样说不无道理。中共“十八大”在阐述政治改革和政治民主建设时,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并认为要搞好协商民主首先是把政协这个平台做好。这就需要我们对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有个基本了解。根据中国宪法,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而政协则是实现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和统战组织。换言之,政协既是一项政治制度安排,也是一个组织和统战平台。从组织人员看,政协主要是由中共和八个民主党派构成的。
理论上说,在政协这个组织中,作为执政党的中共和作为参政党的民主党派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因此,在协商国家大政方针时,各党派之间是平等交流、协商、相互信任,相互尊重,按照宪法和政协章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由此来看,政协主席兼任中共各级党委常委,确实不利于宪法和政协章程规定的其职能的发挥,从而也不利于政协作为一级组织的发展。
如上所述,中共虽是执政党,但在政协组织内部,它和其他民主党派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样才有平等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如果一方是领导,另一方是被领导,则不可能产生平等的协商,所谓协商不过是一种徒有其表的形式。而政协主席,虽由中共一方担任,但在法律意义上并不表示其就比其他民主党派要高,它只是中共作为执政党在政协体现其执政地位的一种形式,类似于西方国会上院中的召集人角色。
当政协主席身兼执政党各级党委常委,成为执政党最高权力组织中的一员,性质就起了变化,会导致其身份及所领导的政协机构逻辑上的困境。从政协自身来说,它在法律上并非国家权力机构,其领导人自然也不拥有立法权或行政权这样的国家权力,但如果他“入常”成为执政党的领导人之一,就自动拥有了比上述还大的权力。通俗地讲,你可以不听政协主席的话以及他代表政协而作的决议,但你不能不听他作为党的领导的话及代表党而作的决议。正因有了这层关系,政协才会被社会所重视,各路精英才会对成为政协委员趋之若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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