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引发中国各界关于政法系统改革的关注。本文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周永坤先生对中国政法委体系历史沿革的研究,原发于《炎黄春秋》2012年第9期,如今读来更有现实意义。经作者本人授权,FT中文网全文刊发,以飨读者。

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公检法三家的“党内领导机构”,它已经存在了半个多世纪,应当将它放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重新检视,下面的检视围绕历史作用、党的领导的原则、法治原则、法治国家建设四个方面进行。

政法委的沿革

1.政法委的历史渊源:法律智库机构

党委政法委员会制度的文化传统源于设立于1946年的“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1946年6月,中共中央书记处批准,在“边区宪法研究会”的基础上成立“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这是一个“智库”性质的机构。1948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决定建立“中央法律委员会”,“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自然撤销。这个“中央法律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为未来的新政权起草法律,属于秘书班子一类的机构。1949年新政权成立,这个“立法参谋”性质的中央法律委员会随之撤销。代之而起的是设在集权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内的政府的政法委员会,它不同于党委的政法委员会。1954年宪法生效后,政权结构发生了重大改变,它由集权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变成了宪政分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政务院变成了国务院,法院、检察院不再是中央人民政府的分支,而是独立的司法部门。这一宪政分权的制度与此前的公检法集权的政法委员会制度格格不入,因此政府的政法委员会制度一度消失。

2.秘书性质的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

现行的党委政法委员会制度直接发端于1956年的“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1956年7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召开了第一次法律委员会会议,宣布正式成立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该次会议规定的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的任务是中共中央交办的工作,主要是关于法律工作方针政策和各部门的分工等问题,并不主管有关部门的具体案件。当时公检法各部门都设立党组,各有关机构的党组直接向中央负责,向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并不向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报告工作。可见当时的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只是一个秘书性质的机构,而且只设在中央一级,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与法治国家并不存在矛盾。《共同纲领》体制下集权的政府政法委员会向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的转变,表明了一种法治的倾向,起码在地方上,法院、检察院是独立的司法机关。

3.“政法小组”的突进与文革中的毁灭

1958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关于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各小组的通知》决定成立政法小组,通知说,“党中央决定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各小组,这些小组是党中央的,直隶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向他们直接做报告。大政方针在政治局,具体布置在书记处,只有一个‘政治设计院’,没有两个‘政治设计院’。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都是一元化,党政不分。具体执行和细节决策属政府机构及其党组。对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政府机构及其党组有建议之权,但决定权在党中央。政府机构及其党组和党中央一同有检查之权。”这个通知其实是逐字逐句照抄了时任中国共产党主席的毛泽东的相关批语。从此,中国开始形成了至今难以改变的党政不分的、人治的一元化体制。特别严重的是,从1958年开始,县以上各级党委都成立了政法小组,政法小组不仅“协调”公检法的关系,而且逐渐形成了重大案件要由党委审批的习惯。这个体制不仅在立法上,特别是在司法上强化了人治体制,形成了从上到下的党委第一把手专权的制度,党的领导成为书记的领导,而不是党的方针政策的领导。这使1954宪法确立的宪政体系悬置,也使八大确立的党“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制”的方针失去了制度依托。从此一步步造就了文化大革命的社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