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审议习近平总书记主导下形成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详细描绘法治中国新图景。

习近平的依法治国观的形成

认真梳理一下中国改革开放期间逐步形成的依法治国理论,和习近平从主政浙江期间首次明晰化的“依法治省”政治理念,其法治观基本上可以清晰地概括为:党的领导、人民权利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最近他又增加提出了“德主刑辅”,法治和德治的统一。这些观念貎似有一定的矛盾性,但用阶段目标和长远目标的发展观去理解,就能基本理清脉络。

依法治国的观念,最早来自法学界。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法学界总结文革教训,提出了限制权治、祟尚依照法律规则治国的思想。1979年9月,法学家李步云、王德祥和陈春龙发表了《论以法治国》文章,从观念更新和制度变革两方面,详细论述了应当在中国实行以法治国的方针。

此后,中国政治高层致力于经济建设中心,政治领域和法学领域关于治国方略的研究基本停顿,全国人大立法偏重于刑事法和商法,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政治理论的探讨和研究也一直没有很好的开展。

1996年,中共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开始第一次出现了依法治国的提法。决议中阐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民主法制建设的关系。随后,中共浙江省委提出了依法治省的目标要求。11月2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实行依法治省的决议》。其渊源动因,就是“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认为实行依法治省,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方针的坚实步骤,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

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将依法治国的方略提升到国家层面。大会报告中高度概括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最后这句话,明显来自于邓小平。

2000年,浙江省委作出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2002到2007年,习近平主政浙江,先后任省委副书记、代省长,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在浙江工作三年后,2005年初,习近平在省委提出了“法治浙江”的理念。他亲自主持“法治浙江”重点课题,先后深入基层40多个乡村、社区和单位开展专题调研。2006年浙江省委作出了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决策,颁布《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法治中国”在省域层面开始大胆实践与探索创新。习近平2007年2月3日在浙江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闭幕的讲话中说:“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只有不断推进人民民主,提高法治化水平,才能确保发展健康安全、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