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广受期待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并随后发布公报。就公报内容总体观之,大致不出预料,当然于若干细节处也不乏亮点(如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检机关等)。从公报的内容来看,其主旨大致可一言蔽之为:以巩固现行根本政治体制(党的领导)的大前提下,强化法律作为最高执政者约束地方当局的工具作用。

同样在意料之中的是,会后铺天盖地而来的评论热潮。其中,既大有热情洋溢的高度评价和期望,也不乏冷眼乃至尖峻的批评。为何对同一件事情,评价却如此迥异甚至截然相反?事实上,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评判的参照系不同。

在批评者看来:执政党所谓的法治,无非是邓小平当年提出的作为执政者治理社会的工具、方式意义上的“法制”,不过是以(依)法治国(rule by law)而已——甚至有些批评者直接将其比作秦朝的法制;而若没有真正的民主、分权和人权保障,便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rule of law)。显然,这些批评无疑是以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作为评判的参照物和大前提。若按此标准来观之,公报当然大有可以物议之处。

站在这种制高点上进行批评固然很容易,也具有道德美感。但问题是,大部分国人仍要生活在现实的中国。上述批评虽可以理解也有其价值,但又失之于苛刻和躁切。

固然,几乎没有掌权者会自愿受制于法律,除非有真正的民主作为现实的压力机制。但另一方面,任何国家的执政者其实都要面对民意压力。只不过在非民主国家,民意对执政者的压力缺乏直接性、制度性,因而执政者为应对民意而实施统治的方式存在着复杂的多样性。

这就决定了非民主体制并非千面一律:例如,开明的非民主体制会为了赢得民意而尽力促进经济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个人权利;同样是非民主体制,有的国家是无法无天、恣意任性的统治,而有的则是法制严明、较为规范的依法治理型统治,如新加坡——事实上,可以推断的是,四中决定所确定的法治方案,其灵感来源和参照模板,主要便是新加坡模式,也即:在不改变执政主体的大前提下,强化法律公正有效地实施。

固然,这种以法治理并不等于法治,也不一定通向法治。但总比任性的人治要更好一些,因为即便只是现行法律能得到公平实施,这至少也会给人稳定的预期;而且,从多数普通百姓的角度来看,能将中国现行法律公正有效的实施,无论如何都是一大进步——大多数百姓的维权诉求其实也只是公平地适用现行法。

相比于无法无天的非民主体制,依法治理型体制转向真正的法治,可能要容易得多。因为它有助于培育法治所必备的法律权威和守法的文化。由此也可见,不能机械、僵硬地把法治的实现过程,理解成黑白判然分明、在某一时间点即可宣布大功告成。其实,从以法治国意义上的法制到真正的法治之间,可能是一个存在模糊地带的渐变进程。

而且,最理想的进程当然是法治和民主同步推进,但相比落实民主,推进法治的难度可能会更小。因为法治强调的是权力的规范化,而民主却可能事关执政者的更迭。不少人失望的原因显然在于,公报并未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在党与公共权力包括司法权的法律关系问题上有实质性的大动作。然而,这其实是当代中国政治的终极命题。这并非短期所可以解决的,当然也并不是这次会议所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