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政党四中全会业已落幕,从会后发布的全会公报来看,与会前对依法治国的普遍期待相比,落差不少,社会不乏失望情绪。

这是执政党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全会主题,同时也提升了社会的期望。会前不同管道的信息,有意无意地暗示全会审议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或将会有意外惊喜。客观而言,会议聚焦依法治国,本身显示执政党已经意识到法治问题对执政的重要,但若仅从公报内容来看,对执政党真正依法治国的诚意却需要打个问号。

从文本来看,公报在依法治国的表述和具体制度建设方面不乏亮点,如提出依宪执政和依宪行政;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等等,都是过去没有的。但公报缺失了两个最关键的内容——执政党和政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及建立违宪审查机制。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权和依法限权,依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而前者对中国而言尤其重要。无论在民主社会还是非民主社会,官员实际拥有的权力总要高过一般民众,而中国由于一党执政,且执政缺乏民主基础,因此在此条件下推进依法治国,就首先要做到依法治权和依法限权,且首要针对党权,使党对权力的行使严格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制。否则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

在中国,判断依法治国是否得到真正能落实有三个标准:一是确立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执政党和政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活动,宪法和法律应该载明这点,而非仅仅作为党的政策宣示;二是为此要建立司法审查机制,以监督执政党和政府落实宪法和法律;三是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人权通过立法具体化。

第五代领导人还对宪法的权威做过相关表述,但现在公报未置一词,可以说是从过往的立场后退;对于第二点,虽然公报提出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但宪法监督制度是否包含违宪审查制度,有待随后公布的《决定》来确认;只有第三点,公报有比较完善的表述,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

有鉴于此,有舆论认为,四中全会的所谓依法治国是要确立一党治国,依法治民的格局,这个概括未必完全贴切,却反映了部分舆论尤其是自由派人士的看法。他们对依法治国的悲观实则是对执政党建设法治国家的不信任,而公报正好印证这一点,即在中共专政之下,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

执政党提倡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于是人们按照执政党的逻辑,将依法治国与法治等同起来理解,严格来说,这两者并不完全是同一概念。依法治国虽然所“依”的是法,但它暗含着有一个执法主体,即谁来依“法”治国,显然,这个“谁”在现实中只能是执政党及其领导的政府。对此,中共倒也没有回避,公报就指出,依法治国是党和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国理政。所以,若依法治国有一个握有法律解释权的主体,则还是难逃人治之嫌。而法治从字面上来理解,至少没有一个高高在上的主体,持“法”治理,执政党、政府和其他社会主体一样,在法律下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