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此前中联重科的报道被抓,以及《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陈锡周因报道衰败的温州房地产市场被网上“追杀”等一系列事件,正在把媒体及其从业人员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媒体人曾经自我戏谑“赚卖白菜的钱,操卖白粉的心”。如今,这句话或许可以改为“赚卖白菜的钱,担卖白粉的险”。

“突如其来”的风险几乎皆因质疑性报道。公众一般把新闻分为正面报道(报道好消息)和负面方面(报道坏消息)两大类。不管是正面报道还是负面报道,都是客观报道,即已经具有可靠的证据(甚至是达到司法意义上的证据要求)能够证明报道内容的真实性。这些报道一般不会引发争议或纠纷。

但随着技术和社会的发展,更是由于媒体和记者采访能力与手段的限制,媒体报道中“质疑性报道”的比例开始攀升。何为“质疑性报道”?笔者简单的界定是,报道的内容是“坏消息”,但是媒体和记者并未拿到足够可靠的证据,而只是拿到了部分的证据,然后根据常识、经验、商业规律、财务知识等进行推理分析、援引第三方点评而采编刊发的文章。质疑性报道在被报道对象看来,往往认为是媒体或记者“故意找茬”。

媒体质疑性报道的权利何来?(是“权利”而不是“权力”)目前,中国大陆尚无《新闻法》,当然,很多国家和地区也都没有《新闻法》。在中国大陆,关于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的权利的规定散见于国家有关部门的条例与文件等之中,但笔者认为,这种权利更是来自于社会与公众的自发认同。而“质疑的权利”无疑是“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权利”的应有之义。

对任何一个追求文明进步、民主法治的国家来说,媒体质疑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与保护,因为这种质疑本质上是媒体在为社会和公众的利益扮演着“看门狗”的角色。与此同时,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权利对于一个社会的价值早已有无数经典的论述。就中国大陆而言,财经媒体质疑上市公司的报道在广大中小投资者保护和证券市场的规范进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因为是质疑性报道,所以难免存在不准确或出错。但即使出错,媒体和记者也不因承担严苛的法律责任甚至身陷囹圄。其逻辑如下。

首先,为何“质疑性报道”会出错?最核心的原因是媒体和记者获得真相的能力和手段是非常有限的。相比于司法、行政部门各种法定的调查手段和权力(不是“权利”),媒体和记者可谓非常“无能”,大多只能是依靠亲身卧底、乔装打扮、私下打探、各种爆料、查阅大量公开资料去“无限地接近真相”。其中的艰辛和委屈每一位中国的调查记者都可以“一把鼻涕一把泪”地讲出一箩筐。在手段和能力都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却又要去揭露他人最不想让公众知晓的那些“坏消息”,难度可想而知,出错也就在所难免。

其次,为何“质疑性报道”即使出错也不应承担严苛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最关键的原因在于,“新闻上的事实”和“法律上的事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上的事实”顾名思义就是和真相事实相一致的,或者说有可靠证据加以证明的。而“新闻上的事实”,在笔者看来,是指媒体和记者获得了符合其采编规范要求的证据,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检验与核实后而“自行确认的事实”,即媒体和记者在此过程中尽到了勤勉与尽责的义务。无疑,“新闻上的事实”和“法律上的事实”有时是划等号的(那对媒体和记者而言是多么的完美),但也会存在着缝隙,甚至是错位。当出现“缝隙”与“错位”时,媒体和记者只要尽到了勤勉与尽责的义务,且无私利性诉求,那么就是“情有可原”,应该“从轻发落”甚至是“免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