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中超球员刘健,把中国足球多年来的一个潜规则,抛到了阳光下。

一个职业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签署多份雇佣合同,在职业足球界并不罕见。在欧美职业联赛中,多合同往往是为了达成避税等目的。在中国足坛,也早已有过46桩“阴阳合同”为媒体所曝光。但刘健事件的不同之处在于,他与青岛中能之间,出现了三份合同,内容各不相同,甚至超出了“阴阳合同”的限度。

因中国足协的颟邗愚蠢而导致的“阴阳合同”丑恶现象,终于因此全面地呈现在光天化日间。这应该是最好的一个机会,修补中国职业足球管理秩序上的一个大漏洞,重新树立起行业管理者的规范。这也可能是最后一个机会——倘若像刘健和青岛中能这样,将所有证据都呈现在了公众面前,而中国足协作为行业管理者,仍然置若罔闻,视自身造成的行业错误于不顾,那么中国足协只会拖着中国足球,继续走向沉沦。

刘健事件的起因非常简单,因为他想转会,中超“班霸”广州恒大也对他感兴趣,双方意向已经达成。刘健认为,他和青岛中能的合同在2013赛季结束后到期,作为自由球员,他和新东家的签约不会遇到任何阻力。

但是,阻力出现了。不管他在青岛效力多长、做出过多少贡献,当他真正要走时,俱乐部表示反对。青岛中能坚持刘健和俱乐部还有合同在身,不能以自由身份加盟广州恒大。青岛中能一方面不放刘健,另一方面又向广州恒大提出转会费的要求。从俱乐部立场上看,尽可能挽留核心球员,或者在核心球员离队过程中尽可能谋取最大利益,无可厚非。但刘健和广州恒大各不认同,僵局由是出现。

和此前46桩被报道过的“阴阳合同”事件不同,刘健居然在微博上晒出了自己和青岛中能的合同,显示年薪260万人民币、合同期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而青岛中能在中国足协备案的刘健合同显示,年薪只有80万人民币、合同期截止到2014年1月1日。

以合同截止期论,无论哪份合同,都不能阻止刘健成为自由球员,焦点集中在了这“阴阳合同”间的巨大年薪差额上。之所以会出现这一现象,起因是中国足协十多年前开始推行的“限薪令”。

“限薪令”最早出现在1999年。考虑到中国足球成绩差、社会形象更差,又看到当时NBA停摆的热闹,足协领导一拍脑袋出台“限薪令”,有了诸如甲A球员月薪不能突破1.2万元人民币这样的规定。“限薪令”后来也与时俱进,多次修改,现在变成了“年薪不过百万、转会费不过五百万”。这样的规定,在市场运营的职业足球界,连笑话都算不上。

但是足协的面子大家都要给。“限薪令”毕竟从来没有正式取消过,足协又很忙,忙得连自己层出不穷的乱命恶命都来不及处理,于是“阴阳合同”大行其道:“阳合同”为备案合同,一切符合足协规定,可供外界查核; “阴合同”则是按照市场规律,俱乐部和球员签订的执行合同,不对外公开。时日长久后,“阴阳合同”之间的薪金差价,又给了俱乐部避税逃税的空间,于是十多年来,完全不能杜绝。

放在任何一个社会经济领域,“阴阳合同”都是不能容忍的,不彻查到底并且建立起市场规范,那么行业管理者将彻底变成摆设,市场规矩也不能明确树立。奇怪的是,在中国足球界,明知有“阴阳合同”的怪现象存在,却没有人愿意纠正。“阴阳合同”丑怪,不着调的“限薪令”更加丑恶。“限薪令”出台之初,只因领导们看到职业球员收入增多而竞技成绩未上升,感觉不爽。这样人治的理由在市场规律面前完全站不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