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持续发酵的中国银行间“钱荒”已暂告一段落。但在当时,不少银行为了应对流动性短缺,集中发行了大量短期高收益理财产品,使得高收益理财产品再度引发关注。

但就在今年上半年,有关理财产品的负面报导接二连三。5月,交通银行2011年发售的一款私人理财产品“得利宝·至尊18号”到期引发纠纷,该产品不仅没有兑现预期收益,甚至还出现了本金亏损。稍早的今年年初,华夏银行上海一家支行因其员工销售的一个理财产品发生违约事件,遭到了投资人的集体维权。

支持投资人维权声音占了主流,几乎一边倒的舆论压力,对于促使当事银行尽快平息事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从当事投资人的角度看,为了达到维权的目的,采取一些相对激烈、吸引舆论关注的手段,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就事论事,我却不能完全赞同这些投资人的全部主张。

以华夏银行为例,华夏银行在销售环节上确实出现纰漏,但对该产品的违约,银行却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因为该产品根本就不是当事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人在该产品上投资失败,却要银行负全责的维权主张,如果真进入法律解决程序中,恐怕赢面微乎其微。

投资人购买理财产品,目的在于自身财富保值增值,不过投资有风险,一旦购买的理财产品出现亏损甚至违约,却一味的向银行追责,虽不排除投资人减少损失的可能,但如果投资人从一开始就从源头上避免购买这些可能出现问题的高风险“理财产品”,那么就能避免维权的麻烦和自己的损失。因此,我要给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人一个忠告,购买前,一定要看理财产品的“出身”,明辨投资产品的实际类型。

产品“出身”不同,法律定位不同,其风险收益也会各不相同。

大家日常谈论的理财产,其实并没有明确的涵盖范围。狭义的理财产品就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这是在银监会的相关文件中可以找到定义和规范文件的,文件里也简称“理财产品”。不过大家需要注意,“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和“在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绝对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这也正是某些人故意混淆概念的一个关键点!

广义上的理财产品,几乎可以涵盖所有的间接金融投资产品。这些投资产品都可以被冠以某某理财产品的名称,例如信托理财产品、券商理财产品、保险理财产品、股权投资理财产品等等,当然也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表面看,都是理财产品,但是实际上它们也各有其不同的“出身”,确切讲,是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的特点以及相应规定,发行的具有代客理财性质的投资产品,同时也会有属于自己的规范名称。如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发行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投资管理公司管理的合伙制基金等。

上面提到的各种投资产品,往往会以各种理财产品形式,与银行理财产品一起,在银行向客户销售。这实际上是银行的代销行为。在银行销售这类产品的人员向客户介绍产品时,常会使用理财产品的称谓,模糊其与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的区别。这也利用了一些投资人对于理财产品概念的不清晰和观念上误区,认为只要是在银行买到的理财产品,就都是银行理财产品,都不会也不应该赔钱,出了事银行就要负全责。这显然是某些从事销售投资产品的人员,利用投资人概念上的混淆,并借助投资人对银行的信任,提高自己产品的安全形象,从而向投资人传递一种模糊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