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律师浦志强的起诉书,以“煽动民族仇恨”和“寻衅滋事”两项罪名提出指控。起诉书称被告利用新浪微博,“借云南暴力恐怖袭击事件等,先后8次发布多条微博,利用信息网络挑拨民族关系,引发大量网民浏览后转发和评论,破坏民族团结”,并“针对社会热点事件等,以侮辱性语言对相关人员田某某、申某某等多人肆意辱骂,引发大量网民浏览后转发和评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由此认定被告“利用信息网络,煽动民族仇恨,情节严重”,“公然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

以上即是起诉书的全部要点。掐头去尾,起诉书的实质内容不到一页。这就是公安、检察拖了一年多、数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合作成果”,不禁令人愕然。起诉书对被告的“犯罪”事实简单罗列、语焉不详,全部定罪证据就是被告过去几年发表的若干微博,因而是典型的以言定罪。

这种做法不仅涉嫌侵犯被告受宪法第35条保护的言论自由,而且体现了公安与检察对于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缺乏敬畏,而在行使剥夺这一自由的公权力过程中显得过于轻率。浦志强的表达方式或许辛辣尖刻,但都是经过自己思考发表的负责任的言论。究竟是对是错,应该在言论自由、畅所欲言的环境下让每一个听众来决定,而不是被国家机器动用刑法手段强制沉默。如果把公安和检察比作国家机器的“胳膊”,那么让他们来决定公民能说什么、不能说什么,就如同“胳膊管脑袋”一样,如此治国显然是极其危险的。

人类之所以建立国家,首要目的是保障人民的安全。人民之所以在建立国家时授权它垄断全部的合法暴力,正是为了防止私人行使暴力相互伤害。国家建立之后,所有私人暴力即属非法,除非是为了正当防卫。国家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垄断的正当暴力来镇压与防范不正当的私人暴力,而暴力垄断机构就是负责“公共安全”的警察。作为“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的终极后盾,他们负责保卫人民的安全。然而,警察也是会犯错的凡人;也要防止他们以权谋私,将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变成自己的私权力。如果对他们的权力没有约束,警察就有可能成为人民的压迫者而非保护者;公安不仅不会带来公共安全,反而会损害人民的安全。

安全和自由是人的最基本需求,而这种需求恰恰在国家面前显得十分脆弱,因为国家机器对暴力的合法垄断排除了有效的私力救济。一旦暴力垄断的合法性得不到保障,国家公权力失控并沦为个人私器,那么不受控制的公权将蜕化为最可怕的私权滥用。如洛克指出,这样的“国家”还不如没有国家的自然状态,因为在无政府状态,私人尚可利用一己之力保护自己,但是如果国家机器的掌控者可以通过威胁人民的自由来达到自己的目的,那么国家就成了统治者奴役人民的工具,在本质上与黑社会绑架勒索无异。

控制国家公权滥用的利器正是宪政与法治。法治要求公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任何超越法律的权力皆属违法;尽管其行使主体是国家的某个部门,非法权力在本质上是行使者的私人权力。违法的警察权是警察行使的私人暴力,从根本上违背了立国初衷。它们和其它的私人暴力一样,应当为正当的国家暴力所制服。宪政则比法治更进一步,要求所有的法律符合宪法;人民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不得受到任何公权侵犯,即便以法律的名义。只有当警察权被关进宪法与合宪的法律所制作的“笼子”里,它才不会无法无天,沦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凶器。这也是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