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腐败的特点、类型和变化趋势往往和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密切相关。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教授过勇认为,与腐败程度的变化相比,认为腐败类型和结构的变化更为重要。本文系作者对中国目前腐败与反腐败六个方面趋势的研究,作为目前中国正在进行的反腐行动的参照研究并不过时。文章原刊于《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1期,经作者授权FT中文网刊发,以飨读者。
在对腐败问题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我们通常特别关注腐败程度的变化,而忽视了对于腐败类型和结构,以及反腐败重点方向的分析。客观、准确地评价当前我国的腐败程度确实重要,这是我们评估形势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反腐败战略的重要基础。
各类社会调查普遍将评价腐败程度作为重要的目标,而每年透明国际的清廉指数排行榜发布时总能引起广泛的社会反响。然而与腐败程度的变化相比,我们认为腐败类型和结构的变化更为重要。
不同历史时期各种类型的腐败会此消彼长,例如80年代盛行的“官倒”与当时“双轨制”改革是密切相关的,在改革的深入中现在基本上已经不复存在;随着90年代后期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行,与国有资产转制、拍卖有关的腐败风险从未那么强烈;而当前最为突出的干部人事和建设领域的腐败在80年代远没有那么突出。腐败类型和结构的变化往往与我国各领域改革的陆续深化进程有关系,在反腐败中不容忽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反腐不断取得新的进展,本文认为当前中国的腐败和反腐败都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主要表现为六个方面。
腐败形式从贪污挪用到行贿受贿,再到利益冲突
在一些英美学者的论文中,腐败被直接等同为贿赂,这可能与在这些国家贿赂成为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一定关系。而在中国,贿赂也逐渐成为腐败犯罪的主体。从腐败罪名的角度来说,我们认为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腐败犯罪先后经历了两次转型。第一次是从贪污挪用到行贿受贿。如果我们翻开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国内关于腐败案件的报道,最常见的就是银行工作人员或政府、企业的财务人员贪污或挪用巨额资金,最典型的就是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包括余振东在内的连续三任行长都携款潜逃国外。但是现在这种情况明显减少,这与中国金融领域和各单位财务管理中制度的健全和权力约束的加强有很大关系。现在在银行系统,动用一笔金额较大的现金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需要经过层层审核。如果再有挪用和贪污本单位资金的行为,也相对比较容易被发现。与此同时,贿赂犯罪的比重在逐步增加。
贿赂犯罪的增加可能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发展,利益交换的市场也随之繁荣起来,许多不正当利益在交换中得以实现。二是贿赂犯罪更加隐蔽,由于是两个人之间进行的隐秘的违法行为,往往很难被举证。香港廉政公署曾经使用监听的手段收集贿赂犯罪的证据,后因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对而在此方面受到一定限制。在大多数情况下,反腐败部门需要行贿者的配合才能够将受贿者绳之以法。与贪污和挪用相比,贿赂犯罪的查处难度显然会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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