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改革的决定(简称“60条”)远没有达到我们的预期,但还是有些亮点。最亮的点莫过于“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与之相应,还有两个市场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一是“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一是“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
然而且慢高兴。这个最亮的点,也是最抽象的原则;在中国的现实中,原则越抽象,也就越不可能实施;这就如同,当你闯了红灯后,立刻会收到一个罚单;但当有人违反了宪法,我们却找不到一项可实施的法律手段去惩罚和制止他。其实在上一届政府之时,市场已经被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制度”,但仍然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包括对许多产业进入的限制,对金融、石油甚至房地产等领域的价格管制,以及“国进民退”的大潮。这种趋势决不会因为把“基础性”换成“决定性”就会消退。
行政部门可能架空改革的几种方式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最能颠覆“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的,是政府中的行政部门。维护市场制度的决定性作用,就是要严格限制行政部门的权力。而中国最明显的宪政缺陷,就是“行政部门独大”。正是这些行政部门掌握着宪法原则等基本原则能否“可行”、“可操作”、“可落实”的关键通道。假定它们是经济人,它们就会采取各种手段削弱、曲解、拖延和驾空这些维护市场的基本原则。
第一种可能是,利用执政党以及整个社会缺乏宪政意识的弱点,将“60条”的次要原则凌驾于主要原则之上。从宪政主义的眼光,我们可以区分“60条”中哪些条款更为基本,而哪些条款是次要的原则。而如果没有宪政意识,就可能认为这“60条”平起平坐;当某一条款和另一条款发生冲突时,就有可能用次要的原则否定主要的原则。例如“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这一条,就明显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相违背,因为国有经济可以利用政治资源获得各种特权,包括垄断权去增强“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这就违背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反对垄断的原则。如果没有宪政主义的眼光,“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在“60条”之内就被削弱甚至否定了。
第二种可能,就是利用“解释”来歪曲“60条”,并塞进部门私货。“60条”刚一颁布,就有不少行政部门出来“解释”。例如针对“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中农办某官员马上出来“解释”说,按照旨在保护耕地的用途管制,小产权房仍不合法。且不说,党政某机关只是执政党或政府的执行机关,其官员根本没有对法律和党的决议的解释权;就具体而言,该官员的“解释”是公然偷换概念,因为“60条”已经说明是“农村集体经营建设性用地”,其用途已被规定为“建设性用地”而非“耕地”,与“耕地保护”八杆子都打不着。
第三种可能,是利用技术性理由对抗“60条”。如针对“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一些地方政府会说,为了完成抑制房价的任务,我们必须采取限购或限价的手段,以此对抗“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由于缺少宪政意识,执政党、中央政府或社会各界经常对这种理由无力反驳。实际上,依宪政主义的眼光,技术性理由或行政性目标的重要性明显低于基本原则,根本无法与后者相抗衡。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前者要服从后者。具体而言就是,当一个社会要求“抑低房价”时,应是在不直接干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前提下去推行相关政策措施,如鼓励供给、尤其是保护“小产权房”交易安全的政策;把“市场形成价格”当作不可更改的硬约束,才能逼使行政部门的行为走上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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