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决定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占据重要篇幅,其中“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一句,可谓切中了中国司法积弊的要害。

中国大陆现行司法制度的最大弊病在于司法不独立。法院、检察院在人、财、物各方面受制于地方党政官员,其司法行为也不可避免受制于党政官员,司法公正不能不大打折扣。

治疗这一顽疾的改革措施,第一步便应当是将司法系统改为垂直领导,譬如说,由最高人民法院统管全国各级法院的人、财、物调配;其次是,跨行政区域的案件的一审,由上级法院乃至由最高人民法院的直属分院受理。如此一改,神州大地的司法气象便可焕然一新。三中全会的改革决定,就是朝着这个方向走了一大步。

司法系统的人财物为何要垂直管理?

海内外中华儿女都酷爱包公。人们在敬仰宋代包公的同时,企盼有更多的现代包公出现,但却不知,某种意义上来说,“现代包公”比古代包公难当。

包公的美德,用现代语言概括,是司法公正。古代的司法公正,主要指的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然而千百年来社会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已经由司法公正的主要内容,变成了仅仅是其内容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案件的比重已远远超过刑事案件。而在民事案件中,诉讼各方当事人分属不同行政区域的跨地区案件的比重又大大上升。现在的司法公正的新课题,是究竟能否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做到“异地诉讼,一视同仁”。

我有一位老朋友,自小就想当包公,曾任某县人民法院院长,有点清官美名。他给我讲了个亲身经历的故事。有一次县长给他来电话说:“你们法院昨天受理的那桩合同纠纷案件,一方是本县的利税大户,如果他败诉了,就要给对方巨额赔偿,把几百万元划到外省那家公司去,到那时我们县政府发工资的钱都没有了,也不可能给你们法院发工资。你们可得好好做点工作啊!”法院院长心里明白,理亏的恰恰是本县的这家企业,它应当败诉。但是,如果这样依法审判,麻烦可就大了,不仅全院工资受到威胁,而且法院办公楼的修建计划也砸了,人家还要骂县法院胳膊肘往外拐,吃里扒外。有什么办法呢?法院院长只能按县长的意见“做工作”,无非是违心地枉法裁判罢了。

我很同情这位朋友,不是他不想当包青天,而是目前法院管辖制度的束缚使他难以当包青天,难以抵制地方保护主义。三中全会决定要“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就是力图让法院检察院系统免受同级党政部门的影响。

这个案例,又引出下一个问题。

跨区域案件为何应由上级法院审理?

现行司法管辖制度,简括地说就是:山东人与山西人打官司,要么由山东的法院审理,要么由山西的法院审理。而无论哪一方法院审理,都难免有厚此薄彼之嫌。地方法院的业务经费、工资福利均有赖于地方财政,加上干部制度和人际关系,要做到一丝不苟地维护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毫不留情地依法制裁本地企业,的确有很大难度。此事不能苛责法官。既不必大骂法官今不如昔,也不能只靠号召法官学包公来解决问题。解决问题还需要从体制上入手,改革法院管辖制度,为潜在的现代包公松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