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延寿县杀害狱警的三名在押犯人的最后一位高玉伦在逃亡十天后,也终于落网。不过,抓获高玉伦的不是警察,而是其侄女亲家。他是在侄女家吃饭时,被其亲家捆绑起来并报警的。但这样的大义灭亲之举,似乎并未为他们赢得理解和喝彩,舆论中对他们的批评之词不少。

从一个公民的角度看,侄女亲家的举动履行了一个守法公民的责任。让一个杀了两条人命的罪犯早日落网,能早日能消除其对社会的危害,有益公共安全。另外,对这家人来说,其大义灭亲之举可能也有一些不得已的因素。根据报道,警方已经预料到高可能会来这里,因而在村头布控了探头。这种情况下,亲家担忧不报警可能会落下包庇罪,刑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

然而,民间对侄女亲家的举动有着另一番理解。从“亲亲相隐”的角度出发,认为这家人此时不应该举报已投走无路的高玉伦,更不应将他捆绑起来交给警察。虽是杀人犯,可也是亲戚,而且据说和其侄女关系不错,他这次冒险而来,很可能是想见侄女最后一面,所以他被抓后,说了一句“连你都出卖我”,心中的怨恨可想而知。

这就给人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在大义和亲情之间,哪个为重?警察肯定希望人们重大义,民间社会则无疑更重亲情。在中国,很长一段时期来,人们受到的教育是要大义灭亲,认为这样才能体现一个人的道德高尚。国家不仅会褒扬某个人的大义灭亲之举,奉为道德楷模,而且直接用法律强迫人们去大义灭亲。《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犯罪。在这里,窝藏、包庇犯罪人的,不管窝藏、包庇者同被窝藏、包庇的对象之间的关系如何,都构成犯罪。

不过,对于这个问题,人类其实早已有了答案。这就是“亲亲相隐”。它的意思是,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无论东西方,还是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或者不同的社会制度,都在有关法律中规定了这条原则。

先贤孔子就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之言,汉代宣帝时起,刑律就将“亲亲相隐”引入,当时的规定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死刑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汉宣帝为此还说了这样一番话:“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亡。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这个规定一直延续到民国。

而从西方来看,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也有类似看法和法条规定。柏拉图就曾借苏格拉底之口,反对亲属间的相互告发。罗马法中也有大量关于亲属容隐的体现和记载。法国启蒙学者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这部名著中,以盗窃者为例,认为其妻或子揭发盗窃行为,违反人性,主张法律应适度容忍亲属之间的包庇行为。今天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亲属之间,尤其是直系亲属之间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可见这是普世价值。

人类之所以不约而同地选择“亲亲相隐”而不是大义灭亲,正如一些法律学者所言,并非不清楚这样做可能会放纵部分的犯罪分子,加大追究罪犯的代价,但此种牺牲是值得的,因为隐匿亲属犯罪行为是人之常情,是人类社会伦理道德的需要。我们只须简单地问一句就会明白其中道理:如果你的亲人犯案了,你是主动地窝藏包庇其罪行还是协助警方将其抓获?若你选择前者,那么推己及人,别人也会这么做,这就是人性。如果大多数人都这么做,在社会就形成伦理道德之需求,法律就应该考虑这种情况。否则,让亲人去互相检举揭发,无疑会摧毁正常的伦理亲情,从而不但给个人家庭,也给整个社会,带来灾难性后果。文革就是最能说明问题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