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交通执法总队和公安局公交保卫总队共同约谈“滴滴专车”,明确指出该公司推出的滴滴专车与滴滴快车业务,使用私家车和租赁车配备驾驶员,从事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输服务并按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运服务,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令人惊讶的是,就在年初,一月份的时候,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副队长,新闻发言人梁建伟却对外界表示:如果约租车服务的车辆来自正规的租赁公司,司机来自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这种运营模式并未被界定为违法行为。谁也想不到的是,就在5个月之后,北京交通管理部门背弃了一月份租赁车从事专车业务合法的表态,朝三暮四,在此次约谈中,转而指控租赁企业的车从事专车业务不合法。

从法律角度看,一次专车服务,包含了两个商业合同。第一个合同,是消费者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通过这个合同,消费者得到了汽车的使用权。第二个合同,是消费者与代驾公司签订,代驾司机开着租赁公司的车,按消费者指定的路线开车。之前,要订立这两个合同,操作繁琐费,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出现,互联网+一日千里的改造、冲击着传统行业,消费者只需在手机上点击几下,就可以完成这个过程。市场有强烈的需求,而技术又许可,自然会驱动企业家与创新者去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专车自然应运而生。

汽车租赁与汽车代驾,这两个合同都是合法,同时,没有任何法律禁止企业创新,利用新技术的优势,快速的组合商业合同与法律关系,提供新型服务。所以,即使从最严格的政策法规来看,汽车租赁企业的车从事专车业务,都是合法的。不过,在中国,法律当不了挡箭牌,有些地方的交通管理部门发明了一种说法,叫做“实质性违法”,就是说,虽然没有违反任何法条,但说你违法,你就是违法了。

更深层次看,即使存在一些法律、政策阻碍私家车,进入专车或者顺风车市场,那也是因为过去的技术条件限制。当移动互联网技术与市场的发展已经解决了安全隐患,社会现实已经发生深刻改变的时候,各种严厉的数量管制政策、资质审批政策就已经与现实脱节,阻碍了社会福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那么,就不该是社会、市场、技术去适应已经过时的僵化政策,僵化思想,真正需要改变的,是政策本身。

正如任志强评论“济南8500辆出租车被迫卸载打车软件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约谈滴滴”一事时所说:“社会已经用人们行为的选择证明了这是件好事。更多人、车早就在宁愿违法也要使用的投票中给出了答案。为什么这么多民众赞成的好事,却不能名正言顺的得到法律的支持呢?别总拿这些违背民众利益的法律当借口。”

那么,让北京交通管理部门出尔反尔,让各地交通管理部门视给民众带来方便与好处的市场创新为仇敌的动机是什么呢?无非是仍不放弃审批权力,而审批权力背后,则是更多耐人寻味的东西。

长期以来,份子钱一直为人诟病,而出租车公司之所以能坐收份子钱是因为其垄断经营的权利,专车的出现则极大的冲击了这种垄断的地位。专车出现以来,多地已经下调了出租车份子钱,更重要的是,原本估值高昂的出租车牌照也开始贬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