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数年间,围绕香港特首选举和“爱国爱港”问题,大陆与香港产生了许多争论,而且变得越来越棘手。中央政府认为“爱国爱港”是香港特首候选人的必备条件,而香港的一些政治人物和部分民众则认为这个条件不符合普选的国际标准,有打压和排除特定反对派的嫌疑。“占领中环”等许多激进的抗争行动由此爆发。

时下的香港社会正面临着因为政改而进一步撕裂的风险,最近有学生甚至做出了当众焚烧《基本法》,高举“命运自主、港人修宪”标语这样极端激进的举动。当下的困局该如何破解?笔者认为,既不能陷入抽象的“爱国爱港”迷思之中,也不能支持、鼓励或纵容“香港民族论”、“香港城邦论”等本地独立主义,而要回归到已经颁布25周年的《基本法》当中,以基本法为基础和标准来化解这次政改纷争。

“爱国爱港”的标准该如何界定

香港特首和相关政府官员是否应该“爱国爱港”呢?答案自然是肯定的。如果一个人不热爱自己的家乡,不忠诚于自己的祖国,那人民又如何放心地将政治权力委托给其行使呢!不过,在判断和评价某个人或者某个组织是否“爱国爱港”时,我们不能“跟着感觉走”,不能凭借主观任性地得出结论,而要将其客观化为具体的、明确的规则。如何实现这个目标?关键是要看香港特首和相关政府官员是否遵守、拥护和热爱依据中国宪法授权所制定的《基本法》。之所以要这样做,主要是根据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自身的相关规定,这部法律已经取得了“宪法性法律”或者“宪制性法律”的地位,构成了香港地区其他法律规则的基础。

那么,香港《基本法》中有没有关于特首要“爱国爱港”的具体规定呢?笔者认为,基本法中确实没有“爱国爱港”这个术语,但其有相关规定可以作为支持。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条例》(2001)则进一步将其具体化为“任何候选人的提名,均须附有—— (a) 一项声明,表明——(i) 该候选人以个人身分参选;及 (ii) 该候选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及 (b) 一项关于该候选人的国籍和他是否拥有外国居留权的声明” 。这是关于“爱港”的基本规定。

其次,中国宪法序言和基本法序言都有关于要“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规定,《基本法》第1条也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的规定,特首对此不仅要严格遵守,而且要建立或提供制度、组织和物质保障,确保上述规定得以落实,因为这是“爱国”的具体体现。

最后,基本法序言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这一规定则同时体现了“爱国和爱港”两个方面。具体来说,其要求特首和其他公务人员一方面要坚持和维护以《基本法》为基础所建立的香港法秩序,另一方面要尊重以中国宪法为基础所建立的大陆法秩序。请注意,这里的“以《基本法》为基础的香港法秩序”与“中国宪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秩序”,并不是两套平行且完全独立的法秩序,他们都是中国宪法这一“基础法秩序”下的“中观法秩序”(或者可以称为“次级法秩序”)。除了这两套中观法秩序外,中国目前还有民族自治地方法秩序、澳门法秩序。未来还可能有台湾法秩序,如果两岸和平统一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