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近落马的山西二名女官员,因被当局戴上“通奸”的帽子而备受瞩目。自2014年夏天起用的这项罪名,总算实现了“男女平等”。
“通奸”是曾经的法律用语,该罪是对冲破婚姻和道德约束者的严厉审判。将因情而生的两性关系贬称为“奸”,足以显示立法者强烈的道德立场。奸者,不伦之性关系也。在文学家笔下,不道德的行为背后,人性的迸发与挣扎,才是重点。由恋爱、婚姻一路下去的故事,不免令人乏味,“背叛”才是吸引人的主题。诸多规行矩步的人,也乐于观赏别人斑斓多姿的情感风景。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的中国,“通奸”是一件大罪,足以令当事人身陷囹圄,身败名裂。1997年新《刑法》废除此罪,代之以“重婚罪”。赞之者称这是尊重性自由,不以法律越俎代庖道德之事;毁之者则言,就此将打开潘多拉之盒,性魔鬼将肆虐神州。十七年来的社会演变,似乎印证了反对者的预言:中国正处于空前的性混乱,忠贞是忠贞者的墓志铭,放荡是放荡者的通行证。在解除对配偶的忠贞束缚之后,人们进入了“我的身体我做主”的自由状态。
但废除通奸罪并非肇因,人性沦丧、道德大崩溃才是性混乱的根源。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一个无道德社会,法律注定形同虚设,无论其法律条文何等繁杂严苛,都难以发生实际效用。
按照法律解释,通奸是指已婚人士与配偶以外异性发生性行为,其要点是: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无欺诈、胁迫之因素。在一个人性正常的社会里,取消通奸罪确实是一大进步,它保护了公民的性自由权利——法律从道德领域退出,让舆论及道德约束维持两性关系的稳定。
在中国,官员与异性的通奸,却属于一种特别的情形。貌似你情我愿,情至性起而同床共枕,实则是权力与色相互为诱因的合谋,双方都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为了什么在做,其中的交易动机可谓心照不宣。看似两人的私密行为,其实是权力与性赤裸裸的勾兑。
本应自愿产生的自然而然的两性关系,变成了直接的利益博弈游戏。在诸多情形下,官员是唯一的赢家,因为他付出的仅仅是权力成本而已,那是由沉默的纳税人支付的。
官员对性的追逐和获取,几乎毫不费力。他们不需要付出额外的努力,不需要展示个人魅力。美或丑、有无气质,这些不可或缺的性吸引元素一点都不重要,因为他们浑身散发着迷人的光彩——不受限制的权力,会让人产生绝对的自信与魔力。他们几乎是手到擒来,对权势者性邀请的拒绝,是要付出巨大代价的。
毋庸置疑,委身雄性官员的那些女人,当然是这个腐烂社会的寄生虫,放荡就能获得他人劳作一生也难以得到的财富和享受。就欲望的满足而言,雄性官员与女通奸者都是大赢家,他们是权力所有制社会财富分配模式的最大受惠者。
官方高调使用“通奸”一词,以为给予了官员严厉的处分——甚于对老百姓的性道德要求,实属高举轻打,既淡化了性腐败的危害——剔除了权力的主导诱因,又免除了官员的道德负担,甚至还会让人们对通奸者产生“性情中人”的误判。该罪名让人们误以为“通奸”双方是“两情相悦”,这无疑给权力与性的交换涂上了一层浪漫的光泽。如此一来,一桩桩无耻的权力交易,摇身一变而为普通的性爱绯闻。毫无疑问,官员是此种污名化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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