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工商业界中企业之间的成员互益性联合组织,行业协会和商会是现代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所做的是维护组织成员利益和代表所在工商业领域的总体利益。今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加快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实际上,中国的行会商会的脱钩改革也并不是最近才有。2013年以来,中国政府对发挥行业协会与商会的应有职能与作用越来越重视,改革的方向与战略也逐渐明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这些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决定还提出要促进社会组织在依法治国中积极发挥作用,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
但迄今为止,在自上而下设立的行业协会与商会的“去行政化”过程中,成效并不明显,而对于2015年基本完成与行政机构脱钩的目标,仍需谨慎乐观。
尴尬的中国行业协会与商会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部门,社会组织部门与私人部门都实行自主治理。自主治理的基础则是治理主体的自主性、独立性和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行业协会与商会这样的社会组织也一样。但中国还不同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国迄今为止还没有协会法或者商会法,只存在一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中国的行业协会与商会,其多数由政府自上而下设立,或者由政府部门改制而来,政府干预和控制严重,往往代行部分政府行业管理职能,被称为“二政府”,属于体制内生成型行业协会或商会,缺乏自主性、独立性和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只有小部分行业协会与商会是自下而上设立,属于体制外生成型行业协会或商会。即便它们不是“二政府”,其自主性、独立性和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仍然不够。
原因在于中国的社会组织仍然处于被管治的状态,存在行政主导的问题,行业协会与商会的地位低于政府部门。而且,由于政府对行业协会与商会自主性、独立性和法律地位平等性的抑制,行业协会与商会的自主治理能力仍然有限。
如果要强化行业协会与商会的自主性、独立性与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就要求政府职能从无限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甚至有限政府,从管制转向治理,而且还要求事业单位改革要到位,否则政府职能只是转移到事业单位或者“二政府”,结果政府仍然为无限政府,没有真正转移职能。
另一方面,如果行业协会与商会要承接从政府及其事业单位转移出来的、适宜于其履行的那部分职能,也要求行业协会与商会拥有自主治理的能力。这意味着政府转型和商协会转型需要齐头并进。
这样看来,鉴于中国的政府转型仍然任重而道远,行业协会与商会的改革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不会一帆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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