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正陷入有关“司法独立”的话语错乱。在中共18届4中全会精神的宣传中,出现了多篇批判“司法独立”的文章。最近的一次在1月7日,百余网站同时以《张春贤:我们的法治不能走西方“司法独立”的路子》(原标题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疆》)为题,转发了这位政治局委员、新疆自治区书记在人民日报的专论。此文一出,网络哗然。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司法独立”一直是正面口号,现在要推翻此说,重回老路吗?

专政年代的黑词

毛时代政治话语,非红即黑。1949年后中共宣布“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司法独立”遭到批判,成黑色词语。

这是法治理论问题,在当时更是有关执政者与司法关系的现实问题。在公布《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时,当局强调各级法院须接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人民日报,1951.9.5),强调“司法工作必须积极地为政治服务”(人民日报,1951.10.30)。1952年到1953年,司法机关开展“反对旧法观念”斗争。被清算的观点包括:认为县、市长兼任法院院长违反“司法独立”精神;认为院长掌握案件判处是侵犯了审判员权力;认为由军法处办理镇压反革命妨碍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日报,1952.8.22);认为“刑法具有世界性”,在刑法中特别强调“保护个人人身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日报,1952.10.17);认为“反革命分子的政治权利虽已被剥夺,但并未剥夺其诉讼权”(人民日报,1953.2.17)等。

1954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第八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然而在1957年反右运动中,“司法独立”再遭口诛笔伐。1957年10月9日,人民日报在头版发表社论《在政法战线上还有严重的斗争》,社论称:

右派分子为了抗拒我们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还提出了所谓“司法独立”、“审判独立”等口号,企图把司法系统同人民民主专政对立起来。

上世纪50年代后,“司法独立”一语在中国大陆被彻底清除。文革中公布的“75宪法”和文革后公布的“78宪法”,有关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文字均删去了“独立”字样。“75宪法”还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直到80年代初,“司法独立”方重新露面,这时它完全转换了颜色。

浅红与浅蓝兼容

笔者曾用下图,示意毛时代结束后的中国政治话语格局:

位于左端的深红是毛式话语,多数被弃用,少数仍露头;浅红是当政者话语,占主导地位;浅蓝是与浅红并存的民间与知识分子话语,更具变革性;深蓝是被禁用的敏感政治语言。

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是这四色相互博弈、此消彼长的历史。每一色块都是动态的。例如“四项基本原则”,在邓时代是热语,属于浅红,但到江、胡时期,已是深红。浅蓝与浅红有微妙的关系:当浅红显得开明,浅蓝便活跃,甚至同一个词语兼具浅红和浅蓝两色;当浅红趋于僵硬,浅蓝便消沉,一些曾被浅红兼容的浅蓝话语还有可能被逐入深蓝禁区——“司法独立”即是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