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官员自杀案例逐渐增多。根据南方周末的报道,2003年8月底到2014年4月初,自杀官员多达112人,平均每年大约10人。自杀官员涉及26个省份,超过七成是处级及其以下官员,其中涉嫌贪腐的官员占自杀官员总数的二成以上。

建国后最有名的自杀贪官,应该是原北京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宝森。根据官方消息,王宝森贪污和挪用公款总共超过3亿元人民币,于1995年4月4日凌晨在北京郊区怀柔开枪自尽。最近的一个贪官自杀案例,是南京市六合区原区委书记娄学全。2014年6月18日,据中纪委网站消息,娄学全顶风违纪,接受化工园管委会的宴请并收受慰问金,被免去六合区委书记和南京化工园区党工委书记职务,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9月18日凌晨,娄学全在家中上吊,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官员自杀,三成涉贪

我们根据公开报道统计了近三年的数据,发现:2012年自杀官员12人,其中4人贪腐或涉嫌贪腐;2013年自杀官员7人,其中2人贪腐或涉嫌贪腐;2014年自杀官员陡然增加到39人,其中10人贪腐或涉嫌贪腐。综合最近三年数据,贪腐或涉嫌贪腐的官员占自杀官员的大约三成。与前十年(2003-2012)相比,贪官自杀的数量和比例都在上升。考虑到官员自杀后,涉嫌贪腐的信息对官员家属或者所在单位都非常不利,从而最有可能被官方掩盖,因此我们估计的涉贪官员自杀比例应该是最保守的数字。

与贪官自杀数量明显上升的现象相反,贪官被判处死刑的数量却明显下降。按照《刑法》的字面规定,法律对贪官的惩处是相当严厉的。官员贪污或受贿5千元以上,即可判处1年有期徒刑;每多贪污1万元,就增加1年徒刑;贪污数额超过10万元,可判处无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可被判处死刑。

然而,一方面由于国际上“少杀慎杀”的人道主义原则开始在中国的司法系统被逐步接受,另一方面很多贪官有坦白、退赃以及立功表现,实际上只有极少数贪官被最终判处死刑。根据媒体报道,从2000年到2011年,这12年里被判处死刑的贪官只有15人,平均一年只有一个。而且,从2012年到2014年,这3年里只有一个贪官被判处死刑,就是原广州市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经理张新华。作为一个副处级官员,此人贪污、受贿金额近4亿元人民币,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典型,因此死罪难逃。

吊诡的问题正在于此:既然贪官几乎不会被判处死刑,那为什么贪官还要选择自杀?更吊诡的是,这几年被判死刑的官员数量明显下降,可为什么自杀的官员数量却明显上升?一句简单的“畏罪自杀”实在难以解释,为此本文将从经济学的角度给出一个解释。

贪官自杀的成本和收益考量

在经济学家看来,人们在绝大多数时候都是理性的。理性人的目标是最大化自己的效用水平。这里的效用(utility)通常是个人的物质利益(如金钱和住房)和非物质利益(如权力和美女),也可以包括自己家属或相关人的利益。从理论上讲,贪官选择自杀,一定是因为自杀带来的收益超过了自杀的成本,因此自杀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的确,这是一个冷酷甚至残酷的结论,但这很可能是最接近事实真相的结论。